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,可以申請認定為穩定就業單位: 1、對符合產業轉型升級方向,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連續2年履行繳費義務; 2、積極采取措施開展穩定就業工作、勞動關系穩定; 3、上年度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數(自然減員及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除外)少于單位上年度平均參保人數3%(含3%)的1000人以下的企業。 已享受過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的,不得同時享受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