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《援助證》如何換成新《援助證》? |
發布時間:2013-08-02 丨 閱讀次數: |
2006年7月15日以來發放的《就業援助證》,應當在2010年3月31日前辦理換領新證手續,逾期不辦理的,其證件自動失效。 1. 持證者被單位招用的,由單位統一到單位所在街道(鄉鎮)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,辦理時需攜帶: (1) 原《援助證》 (2) 持證人員1張1寸證件照等材料 2. 持證者自謀職業、自主創業、申報靈活就業以及未就業的,由本人到戶口所在街道(鄉鎮)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,辦理時需攜帶: (1) 原《援助證》 (2) 戶口簿復印件 (3) 1張1寸證件照等材料 其中自謀職業、自主創業的,還需要攜帶營業證照及復印件 3. 持證者從事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服務的,應及時向服務所在街道(鄉鎮)勞動保障管理站提供1寸證件照1張,由其服務所在街道(鄉鎮)勞動保障管理站負責辦理。 另需攜帶原《援助證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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